關于印發《大同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區)交通運輸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商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縣(區)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市運輸事業發展中心,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各有關單位:
《大同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此件主動公開)
大同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我市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4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發展穩定工作的通知》(晉政辦發〔2016〕12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系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系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五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行業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平城區、云岡區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具體實施工作。
縣(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具體實施工作,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縣(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網約車管理具體實施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市、縣(區)發改、公安、工信、生態環境、稅務、市場監管、商務、人社、行政審批服務管理、人民銀行、網信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網約車行業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六條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平臺公司,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除符合《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滿足: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具備接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平臺的條件并按要求接入相應平臺,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證網絡服務平臺安全、穩定運行;
(三)在本市有與經營規模(注冊車輛數和駕駛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和經營管理人員,具備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投訴受理等服務能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四)建立網約車服務評價體系和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定期維護、乘客投訴處理等有關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需向負責出租汽車行政審批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約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和資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其具備有關線上服務能力、符合相關要求的審核認定結果;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以及企業法人授權該分支機構負責人全權承擔本市網約車經營服務、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等企業主體責任的授權委托書;
(五)與其經營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經營服務設備設施、人員管理架構及職責分工說明等證明材料;
(六)經營管理、安全生產、服務質量保障、規范經營承諾、治安防范、投訴處理等有關制度文本(其中應包括車內人員傷、亡賠付保險方案以及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承諾書);
(七)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負責出租汽車行政審批的部門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負責出租汽車行政審批的部門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根據審批部門管轄范圍確定,經營期限為4年,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在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負責出租汽車行政審批的部門申請延續許可有效期,每次延期期限為4年,負責出租汽車行政審批的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公安、網信、社保等部門每年對轄區內網絡預約出租車市場需求、收入水平等進行綜合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動態調整出租車市場規模。
第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山西省公安廳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本市暫?;蛘呓K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負責出租汽車行政審批的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告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公司,應當交回《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逾期未交回的,由負責出租汽車行政審批的部門公告證件失效。
網約車平臺公司取得經營許可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未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放棄經營,由原許可部門撤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
聚合服務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網約車企業提交的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為確保信息更新及時、有效,鼓勵每個月核驗更新,有條件的,可實時核驗。聚合服務經營者不得接入不符合要求的網約車企業。
第三章網約車車輛及駕駛員
第十一條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除符合《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7座(含7座)以下乘用車;
(二)非營運車輛轉為網約車,車輛初次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未滿3年且行駛里程不超過6萬公里;許可的網約車經營期限為8年減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
(三)須使用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氫燃料電池汽車)或甲醇汽車,且軸距達到2650毫米以上,純電動汽車續駛里程(工況法)達到400公里以上;
(四)安裝固定的并且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駕駛員人臉識別裝置,并按要求接入本市網約車行業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實時共享;
(五)外觀顏色為單色,應當明顯區分于巡游出租汽車,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游車服務設施設備;
(六)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七)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投保營業性車輛的相關保險;
(八)政府相關部門的其它規定。
巡游出租車加入網約車平臺,不受以上條款限制。
第十二條負責出租汽車行政審批的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符合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向負責出租汽車行政審批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2)登記在申請人名下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申請人為法人的還需提供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3)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申請表。
(二)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負責出租汽車行政審批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三)申請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四)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后,申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安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駕駛員人臉識別裝置。
(五)申請人辦理完成(三)、(四)項手續,負責出租汽車行政審批的部門組織車輛復查,經審核車輛與申請材料一致的,制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核期限為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公里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毒W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之日順延8年對應的日期。
網約車車輛退出運營的,負責出租汽車行政審批的部門應當注銷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并向車輛所有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車輛所有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
網約車車輛所有人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撤銷或注銷的,應當退出網約車營運,由負責出租汽車行政審批的部門注銷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車輛使用性質變更。
企業法人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向負責出租汽車行政審批的部門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負責出租汽車行政審批的部門自收到變更申請20日內作出許可變更或不予許可變更的決定。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得擅自轉讓。車輛報廢、退出、轉讓的,由負責出租汽車行政審批的部門收回《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除符合《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自申請之日前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的記錄,無被查處未經許可從事非法道路運輸經營的記錄;
(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負責出租汽車行政審批的部門依駕駛員或網約車平臺申請,經負責出租汽車行政審批的部門審核并考試合格后,按規定為符合條件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有效期為3年。
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對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定期復查,對發現不符合從業條件的駕駛員,將結果書面通知負責出租汽車行政審批的部門,由負責出租汽車行政審批的部門依法注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持外地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不得在本市從事網約車服務。
第四章服務規范
第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下列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一)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完善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二)建立服務標準和規程,車輛檢修、駕駛員守則、安全行車、學習和業務培訓、營運管理、服務質量管理、投訴舉報等制度。
(三)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四)旅客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
(五)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相關規定。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督促駕駛員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檢測,應當監控并記錄車輛行駛里程和使用年限,保證車輛技術性能完好;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及時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定期維護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及安全監控設備,保證運行車輛的營運信息能連續接入監管平臺。
網約車平臺應當保證車輛具有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承運人責任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第十八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并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獲取駕駛員每年身體健康狀況、遵紀守法等記錄,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與駕駛員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協議,按有關要求歸檔備查。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十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網絡服務平臺和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及時、準確公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投訴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標明的費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電子或者紙質出租汽車發票。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人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壞國家利益或者侵害乘客及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在提供網約車服務前,應通過電子協議等形式向乘客明確各方權責,協議應當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履行運輸服務、安全管理、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
(一)建立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制度。對于駕駛員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發生侵害乘客利益、擾亂營運秩序等行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據相關管理制度,采取暫停承接業務、注銷平臺注冊等措施。
(二)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如實采集和記錄服務信息并定期對駕駛員進行考核。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三)建立乘客投訴處理制度,設置服務監督機構,建立網絡投訴受理平臺,公布服務監督電話。乘客因乘坐網約車引發矛盾糾紛,可向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投訴。網約車平臺公司接到乘客投訴后,應在24小時內處理,3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乘客投訴處理率應達到100%,并切實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四)建立乘客失物登記、保管、查找制度,及時處理乘客失物查詢,并在48小時內答復。對駕駛員涉嫌侵占乘客財物的,應及時上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接受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揮調度。
(二)應按規定在允許停車地點等候訂單或乘客,服從管理人員調度,不得超越經營許可范圍經營,不得干擾巡游出租車正常經營,不得巡游攬客和在巡游車調度站排隊攬客。
(三)不得使用軟件、設備等手段進行挑單、逃單、甩單、亂收費,特殊原因或乘客單方面原因,確需取消訂單的,應按要求及時上報網約車平臺公司。
(四)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在載客狀態時搭載他人;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不得拒絕乘客使用電子支付;按乘客要求出具出租汽車發票。
(五)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遵守交通法規,文明安全行車,積極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遵守大同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行業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的基本信息、運營數據、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市、縣(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轄區域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營運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市、縣(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網約車平臺公司考核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可暫停受理其新增車輛和駕駛員注冊等業務;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達標的,由負責出租汽車行政審批的部門依法吊銷經營許可。
駕駛員在考核周期內不達標或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等情形的,應對其進行離崗培訓,培訓考核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取消從業資格,列入不良記錄名單。
市、縣(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約車平臺公司上報的駕駛員投訴信息,可按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交通、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公安部門應做好網約車車輛登記管理工作,與負責出租汽車行政審批的部門配合,做好網約車車輛、駕駛員準入資格相關信息查詢服務。充分利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監管平臺加強各部門間的信息溝通共享,公安部門要每季度核查持證駕駛員背景信息變化情況,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負責出租汽車行政審批的部門,對于不符合從業資格條件的,由負責出租汽車行政審批的部門撤銷相關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并公告作廢。
第二十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研究制定維護網約車駕駛員合法權益的保障機制,督促網約車平臺公司提高其所屬駕駛員的待遇和保障水平;依法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過程中侵害駕駛員合法權益的勞動用工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組織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監管;依法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過程中的無照經營和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對網約車經營者在經營中存在的違反價格管理和計量管理法律法規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督促本地網約車平臺公司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依法開展價格監督檢查,查處本地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過程中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大同市中心支行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二十八條稅務部門應督促網約車平臺公司遵守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向乘客提供相應的發票并依法納稅,依法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過程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違法行為,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
擅自安裝、噴涂巡游車相關設施和標識、標志的,按巡游車管理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對于嚴重失信的經營者和駕駛員,各相關部門可以采取不予行政許可、限制資質資格、列入日常監督檢查重點等行政性約束措施,以及實施其他必要的聯合懲戒措施。
第三十一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乘客、駕駛員投訴受理制度,公布統一受理投訴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接受投訴和監督。
乘客對網約車服務進行投訴的,由網約車經營者先行處理。網約車經營者受理乘客投訴事項后,按照公布的服務質量承諾、投訴受理渠道及投訴辦結時限辦理并答復,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接受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乘客對網約車經營者答復不滿意或者逾期未收到答復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答復投訴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經投訴處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配合調查處理投訴事項,提交必要的相關材料。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在合乘信息平臺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于營業性運輸經營行為,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及安全責任事故等責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承擔。
私人小客車合乘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2024年3月25日起施行,大同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2日印發的《大同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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