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市十五屆人大四次會議第125號建議的答復
尊敬的薄錦花等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關于中小學制定校內懲戒制度的建議”收悉。經我們認真研究后,現答復如下:
一、您的這一建議提得很好,在學生的教育和成長中,肯定、贊揚和批評、承接應該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也是一個學校良好發展的保障。沒有懲戒的教育,最終侵害的是家長、學生的利益。您的整個提案處處顯示著對我市中小學生成為擁有健康人格、擁有美好未來的期許,這對于我們進一步做好中小學生思想道德建設教育工作很有啟發和幫助,對此我們真誠地感謝您對教育事業的極大關愛。
二、關于制定中小學校內懲戒辦法情況,需要向您說明的是:關于教師懲戒學生方面的問題需向您說明的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四)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此條對“侵犯受教育者的人身權”沒有明確界定,教育界及社會上普遍將此條理解為:教師不能在任何時候對學生進行任何形式的體罰,這使得廣大教師對于懲戒學生尺度完全無法把握。
您在提案中建設性地提出,純粹的賞識教育不是萬能的,必須與適度的懲戒結合起來。然而,在“沒有教不好的學生,只有不會教的教師”“懲罰學生是教師無能的表現”等種種極端思維的影響之下,特別是在部分學生和家長動輒以違反《教師職業道德》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為由投訴學校、教師等境況下,許多教師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完全放棄了對學生的懲戒。
三、關于您提出的教育需要適度懲戒的建議,我們將作進一步研究,認真貫徹落實相關政策要求,進一步抓好中小學生素質教育工作,不斷增強中小學生德育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探索建立合理的獎勵懲戒教育制度,這一工作將基于以下前提展開:
1.合理的懲戒教育應當在學生身心完全能夠承受的前提下,合乎法律、道德規范,符合教育要求,對學生能夠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其根本目的是為了幫助學生深刻認識錯誤,并形成正確的品行。
2.合理的懲戒教育要以尊重、關愛學生為前提。合理的懲戒教育應當充分考慮到學生的心理特點和身體條件,必須讓學生認識到錯誤問題所在,認識到懲罰是教育的一種手段,其中寄寓著教師的愛心與善意。要求教師不管有多么充足的理由懲戒學生,都要建立在弄清事實原委的基礎上,切忌主觀臆斷、意氣用事、不講分寸的處罰。任何時候都不能有任何體罰、變相體罰以及諷刺、嘲笑、挖苦學生的行為,避免學生的身心和人格受到傷害。
3.嚴格把握“懲戒”教育的適度性。懲戒教育必須是以警醒學生為前提。我們要求教師要嚴格把握“懲戒”教育程度,避免傷害學生的自尊心。在保護學生自尊心基礎上的批評,能讓學生清醒地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樂于接受批評教育。在學生已經認識錯誤并決心不再重犯時應免于處罰。
以上答復您是否滿意,如有意見,敬請反饋。
感謝您對教育方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并歡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寶貴意見。
此致
敬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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