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民政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社會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同市民政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社會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同民函〔2025〕18號
各縣區民政局:
為實現困難人員應保盡保、應救盡救,低保金、特困供養金等救助資金按時足額發放到位,切實保障好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兜住兜準兜好民生底線,現強調如下。
一、嚴格落實救助對象主動發現機制
縣鄉兩級要在做好依申請救助的基礎上,落實好主動發現相關要求。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要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群眾遇困情況,走訪發現潛在救助對象,及時向鄉鎮(街道)報告。鄉鎮(街道)民政工作人員要不定期開展走訪排查,及時發現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難群眾。要暢通社會救助求助舉報電話,做好與“12345”政務熱線有效銜接,鄉鎮(街道)或縣級民政部門接到求助或舉報線索后,應主動核實有關情況,按政策程序辦理,確保應保盡保、應救盡救。
二、嚴格落實救助部門信息共享機制
民政部門要主動與相關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強化部門間信息數據共享,定期對低收入人口數據與相關部門掌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登記失業人員、住房困難家庭、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受災人員、重病患者、殘疾人等數據進行交叉比對,動態掌握低收入人口就業狀況、家庭支出、困難情形等變化情況,及時將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人口納入救助范圍;加強與衛健、公安、市場等部門溝通協調,及時掌握保障對象生存、服刑(在押)、車輛、注冊市場主體等狀況,不再符合條件的退出保障范圍,違規領取的部分予以追繳。按照需求將低收入人口信息及時推送相關部門,為相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力量開展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提供支撐,并及時匯總各部門的救助幫扶信息,形成“一戶(人)一條救助鏈”,避免救助遺漏或重復救助。
三、嚴格規范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決策部署,對申請低保、特困供養、低保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等認定的,實行“一次申請、分類審核認定”。在受理救助申請、完成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后,對照各類低收入人口的認定條件分類審核認定。對因家庭經濟狀況好轉退出低保、特困供養的對象,經本人同意可直接轉入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或其他困難人員認定程序,符合條件的納入相應的類別范圍。
四、嚴格落實救助對象近親屬備案制度
各縣區要健全完善救助對象近親屬備案制度,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必須如實申報家庭成員近親屬中有無社會救助經辦人員;近親屬已享受社會救助待遇的,鄉鎮(街道)、村(居)社會救助經辦人員應主動向所在鄉鎮(街道)申報登記,并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管理;縣級民政部門社會救助經辦人員,直接向本級民政部門社會救助管理機構申報備案。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對近親屬備案的人員全部入戶核查,定期復核,加強管理,并建立經辦人員近親屬享受社會救助待遇專項花名冊。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在入戶調查、審核確認等環節中,涉及近親屬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上述社會救助經辦人員主要包括:分管和具體辦理社會救助受理、審核、審批等事項的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工作人員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
五、嚴格落實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規定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鄉鎮(街道)信息核對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啟動信息核對程序,根據工作需要,依法依規查詢相關信息。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鄉鎮(街道)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鄉鎮(街道)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將信息核對作為救助對象動態管理、定期核查的輔助手段,通過信息核對提高動態管理效率和救助精準度。
六、嚴格落實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要求
各縣區要堅持穩妥、謹慎的原則做好低保、特困供養等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工作,確保放得下、接得住。已經將確認權限下放的地方,要明確縣級民政部門、鄉鎮(街道)和村(居)民委員會的工作職責,確保各級的主體責任落到實處。
七、嚴格落實救助申請限時辦結制度
各縣區要認真貫徹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審核確認和特困人員認定政策規定,低保對象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特困人員認定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公示7天無異議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報送縣級民政部門,縣級民政部門在抽查核實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確認意見,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核確認。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確保救助申請動態清零。
八、嚴格落實資金發放流程和發放報告制度
各縣區要按照“民政部門核定對象金額,財政部門核撥資金,金融機構代理發放”的規定發放社會救助資金。縣級民政部門于每月或每季度初1日前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用款計劃申請等相關資料,同時分別向財政部門和代辦金融機構提供救助對象的相關基礎信息;財政部門于5日前將發放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到代理金融機構;代理金融機構于10日前統一將救助資金支付到救助對象賬戶,并將發放情況反饋至財政部門和民政部門。如遇到國家法定節假日,由民政、財政及代理金融機構協商處理,務必于10日前將資金發放到位。縣級民政部門于每月20日前將本月資金發放憑證報市級民政部門。
九、嚴格規范救助資金發放銀行卡(存折)管理
救助資金統一使用惠民“一卡通”發放。發放銀行卡(存折)可委托資金發放部門統一辦理,也可由救助對象自己提供。對于無法自行支取救助金的對象,縣級民政部門要落實其監護人、委托照料人幫助支取救助金或由本人指定他人代為支取,不得以任何理由違背救助對象或其監護人意愿,由社會救助工作人員或村干部代為持有銀行卡(存折)和支取救助金,社會救助經辦人員不得借用、扣留、隱匿救助對象用于領取救助金的銀行卡(存折)。
十、嚴格規范救助資金的使用范圍
各縣區要嚴格按照《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晉財規社〔2025〕7號)相關規定使用資金,不得擅自擴大資金支出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滯留,不得向救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補助資金不得用于工作經費,不得用于機構運轉、大型設備購置和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支出。
十一、嚴格落實社會救助家訪和月報制度
健全完善村(居)民委員會社會救助家訪和月報制度,村(居)民委會干部要經常對社會救助對象進行家訪,關心其日常生活,掌握其家庭成員就業、收入變化、出行、消費等情況,重點關注因病、因學致貧的家庭,每月20日前向鄉鎮(街道)報告救助對象家庭成員就業、收入、大額消費、受災、大病、喪葬、服刑(在押)等情況,鄉鎮(街道)民政工作人員要對村(居)民委員會上報的情況及時進行核查,于每月月底前報縣級民政部門,縣級民政部門根據報告情況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十二、嚴格落實救助對象定期核查制度
社會救助對象實行定期核查,分類動態管理。特困人員和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復核期內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救助金。
十三、嚴格落實救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城鄉低保標準由市級制定,各縣區城市和農村低保標準按當地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30-40%和45-55%確定,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變動情況和各縣區差異,適度進行調整,逐步縮小城鄉和區域差距。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分為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實行動態調整。救助標準調整工作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嚴格落實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政策
要著力完善分散特困人員照料服務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統一管理、分散供養”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管理模式,確保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平日有人照應、生病有人看護”。縣級民政部門主管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管理工作,要指導鄉鎮(街道)為每一位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確定照料服務人、簽訂委托照料服務協議并督促照料服務人認真履行照料服務協議。要加強與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中的智力、精神障礙、全護理對象等特殊人員及其監護人的溝通聯系,及時掌握易肇事肇禍、易走失、易受侵害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基本情況,采取重點關注和幫扶措施,避免發生社會輿情。對患有精神疾病的特困人員,及時協調精神衛生機構入院治療。
十五、嚴格落實臨時救助相關制度規定
充分發揮臨時救助的“救急難”作用,不斷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急難型臨時救助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由急難發生地鄉鎮(街道)或縣級民政部門采取“小金額先行救助、事后補充說明情況”的辦法實施。在鄉鎮(街道)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每年按上一年度臨時救助資金支出的一定比例從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中安排備用金用于鄉鎮(街道)處理緊急性突發事件,鄉鎮(街道)要定期向縣級民政部門報告備用金使用情況,縣級民政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臨時救助備用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要充分發揮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對遭遇重大生活困難的,采用“一事一議”方式確定救助額度,進一步加大救助力度。
十六、嚴格落實救助領域信訪工作制度
要認真貫徹落實《山西省民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社會救助領域信訪工作的通知》(晉民函〔2024〕20號),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健全群眾反映問題、投訴舉報處理反饋機制。要運用好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研究信訪矛盾的綜合化解措施,力爭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對困難群眾反映強烈、矛盾集中的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分析信訪事項產生的根本原因,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及時回應關切,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信訪矛盾。
(此件主動公開)
大同市民政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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