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常見問題
1.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是否有時限要求?
答:根據《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山西省公安廳》晉衛婦幼發〔2021〕7號文件第二十四條規定:新生兒出生后原則上應在一個月以內按要求申領《出生醫學證明》。超過1個月時間未申領的,首次申領時簽發機構需核驗產婦病歷或分娩記錄。超過1年時間未申領的,還須提交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2.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的,如何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答:根據《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山西省公安廳》晉衛婦幼發〔2021〕7號文件第二十五條規定: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信息不一致或居民身份證件無法核實身份信息的,由簽發機構出具身份信息核查函,公安機關予以協助配合,必要時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3.新生兒母親為單親的《出生醫學證明》如何簽發?
答:根據《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山西省公安廳》晉衛婦幼發〔2021〕7號文件第二十三條(一)規定:新生兒母親一方申領《出生醫學證明》且不能提供新生兒父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的,新生兒母親須出具書面聲明。
4.新生兒父母離婚且撫養權歸屬父親、新生兒母親不配合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的如何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答:根據《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山西省公安廳》晉衛婦幼發〔2021〕7號文件第二十三條(二)規定:可由新生兒父親一方申領《出生醫學證明》,須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書面聲明和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新生兒父母離婚且撫養權歸屬父親、新生兒母親不配合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的,可由新生兒父親申領,并提供離婚協議、離婚證,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若能提供與醫療保健機構內分娩信息一致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可憑上述材料到原分娩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因父母雙方均死亡、失蹤等原因不能確認親子關系的不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5.《出生醫學證明》上記載的新生兒姓名是否可以更改?
答:根據《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山西省公安廳》晉衛婦幼發〔2021〕7號文件第二十六條規定:《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簽發機構對證件記載的信息原則上不做變更。對申請人申報新生兒出生登記欲變更新生兒姓名的,由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后再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姓名變更手續,將《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新生兒姓名登記為曾用名。
6.《出生醫學證明》丟失可以補發嗎?
答:根據《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山西省公安廳》晉衛婦幼發〔2021〕7號文件第三十一條規定:《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情況造成《出生醫學證明》喪失的,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市、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管理機構申請補領與原證內容一致的《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前須準備以下資料:
(1)攜帶產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辦公樓一樓病案室復印分娩病歷。
(2)攜帶產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門診二樓西側兒童保健康復科出生證辦公室復印《出生醫學證明》存根。
(3)攜帶產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門診大廳服務臺開情況說明書。
(4)上述材料準備齊全后,登記作廢原《出生醫學證明》。
(5)補發地址:大同市平城區平康里5號。
7.《出生醫學證明》所記載新生兒父母親信息是否可以更改?
答:根據《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山西省公安廳》晉衛婦幼發〔2021〕7號文件第二十九條規定:
(一)新生兒父母離婚的,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可持有效身份證件申請換領,還需提供離婚協議和離婚證,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原證記載父母雙方信息的,變更信息內容不包括刪除另一方信息。
(二)申請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應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申請變更父母雙方信息的,需由原《出生醫學證明》所載父母和新生兒父母均提供書面申請,并提交原《出生醫學證明》、新生兒父母和原所載父母的有效身份證件、新生兒登記戶口情況資料、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三)新生兒父親或母親因死亡、失蹤、羈押或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等原因無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的,可由其法定監護人申請換領,還需提供新生兒父親或母親死亡、失蹤、羈押或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佐證材料。
8.《出生醫學證明》上新生兒姓氏可否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
答:新生兒姓氏原則上隨父姓或隨母姓。有正當理由的,可以依據:關于對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立法解釋,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應當提交符合立法解釋規定情形的相應憑證。
9.新生兒名字有要求嗎?
答:新生兒名字(除姓氏外)原則上應使用國務院最新公布的《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漢字填寫,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數字和其他符號,不得使用中英文夾雜的姓名。新生兒父母一方或雙方為外籍的,“新生兒姓名”欄可填寫中文或英文。
10.《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有適用年限嗎?
答:根據《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山西省公安廳》晉衛婦幼發〔2021〕7號文件第四十九條規定:《出生醫學證明》的簽發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兒。199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證明,以“出生公證書”為合法有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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