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行公共場所衛生備案管理的通知
各縣區衛生健康局(疾控局):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山西省疾控局《關于推行公共場所衛生備案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現就推行公共場所衛生備案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備案對象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中規定的錄像廳(室)、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書店及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公共場所的衛生備案管理。
二、備案機構
各縣區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或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審批部門)辦理衛生備案。
三、備案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衛生備案管理工作。
四、備案程序
(一)提交材料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之日起30天內辦理衛生備案。備案時應當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場所衛生備案信息表》(附件1);
2.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委托辦理的還需要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明)。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提交的備案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備案登記
1.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備案材料進行審核。
2.備案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場辦理備案手續,出具《公共場所衛生備案憑證》(附件2)。
3.備案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場向公共場所經營單位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4.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在同一地址經營多種備案項目,出具一個備案憑證,并注明經營項目。經營涉及衛生行政許可項目的,僅辦理衛生許可證,并注明備案項目。
5.在不同地址經營的公共場所連鎖單位,應當分別辦理衛生備案。
(三)備案變更
1.已備案的公共場所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路名或門牌號(非遷址),自變更之日起30天內向原實施備案部門提交《公共場所衛生備案變更信息表》(附件3)及變更內容的相關證明材料。
2.已備案的公共場所變更經營場所地址、調整經營項目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天內重新辦理備案。
(四)信息公開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完成衛生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實施備案的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當將公共場所單位名稱、地址及經營項目向社會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傳力度。各縣區疾病預防控制部門要加強公共場所衛生備案管理改革的宣傳工作,按照“屬地化管理”“誰備案,誰告知”的原則,及時向社會全面告知公共場所衛生備案法律依據、備案條件、申請材料要求、辦理時限、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等,督促未備案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引導公共場所經營單位依法辦理衛生備案。
(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完成衛生備案后,各縣區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當組織進行現場核查,并完善衛生監督檔案信息。對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飲用水供水設施設備等的重點場所,在完成衛生備案之日起60天內完成現場核查。對于現場核查不合格的應依法處置。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應當將施行衛生備案管理的公共場所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本底庫,按規定實施隨機監督抽查。
(三)強化組織保障。各縣區疾病預防控制部門要高度重視公共場所備案工作,及時調整優化業務流程,確保許可改備案工作落實到位,本通知下發前已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原證繼續有效。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或者發生變更時,按本通知的規定進行備案,不再延續或者變更原衛生許可證。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大同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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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晉通
大同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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