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大同市生態環境局排污許可證核發程序規定》的通知
同環發〔2025〕16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大同市生態環境局排污許可證核發程序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同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大同市生態環境局排污許可證核發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提高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有效發揮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核心制度效能,持續促進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我市轄區范圍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根據生態環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實行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申請核發排污許可證事項的管理。
第三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實際排污行為發生之前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批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第四條 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堅持依法依規、科學決策、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深化“互聯網+政務服務”改革,優化流程,全程網辦。排污單位向審批部門申請核發排污許可證的,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應當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依情形填報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其他申請材料,無需提供紙質版材料,并對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一)申請(首次申請和重新申請)
1、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2、自行監測方案;
3、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
4、排污單位有關排污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
5、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單位在提交申請材料時還應當提交相應材料:
屬于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提供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屬于城鎮和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排污單位的納污范圍、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說明材料;屬于排放重點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實施技術改造項目的,排污單位通過污染物排放量削減替代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說明材料;屬于涉及污染物區域削減的提供落實情況的證明材料,重點行業的需提供區域削減出讓方的排污許可變更或者注銷情況等佐證資料。
(二)變更
1、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2、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
3、與變更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有關的其他材料包括:排污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發生變化的,提交排污單位營業執照及法人身份證;排污單位適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發生變化的提交適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信息、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的,提交總量指標變更的佐證材料。
(三)延續
1、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2、自行監測方案;
3、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第六條 審批部門對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依法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二)不屬于本審批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排污單位向有關審批部門申請;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即時或者在3日內一次性告知排污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四)屬于本審批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單位按照要求補正全部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第七條 審批部門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的決定。
第三章 技術評估與審查
第八條 審批部門應當對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需要可進行技術評估,委托技術評估機構(以下稱評估機構)對申請材料開展技術評估工作。
第九條 受委托的評估機構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在委托函確定的期限內提交技術評估意見,并對技術評估意見負責。
第十條 評估機構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管理要求組織對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開展技術評估,并指導排污單位根據專家技術審查意見對申請材料進行補充完善,重點評估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是否具備核發條件等相關內容,并提出審批建議。
第十一條 技術評估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特別復雜的,審批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技術評估期限,技術評估時限不計入審批時限。
第十二條 審批部門對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可根據情況對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或者已經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重點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場所位于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還應當符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于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特別要求;
(三)采用污染防治設施可以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四)自行監測方案的監測點位、指標、頻次等符合國家自行監測規范。
審批部門應當加強排污許可證核發審查,審核新申請或者重新申請的排污許可證時,應按照職責分工對申請材料開展聯合審查。
第十三條 審批部門核發排污許可證,評估機構對排污許可申請材料進行技術評估,不得向排污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章 批準與公告
第十四條 對經審查通過的排污許可申請材料,審批部門依法作出予以許可決定的,向排污單位頒發排污許可證,并將排污許可證正本以及副本中基本信息、許可事項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告。對不符合核發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告知排污單位不予許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 審批部門自正式受理排污許可申請材料首次申請(重新申請)15個工作日內,延續、變更7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相應的審批決定。依法需要進行聽證、專家評審、技術評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審批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并根據國家和山西省排污許可管理最新政策和要求適時修訂。原《大同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大同市環境保護局排污許可證核發辦法>(試行)的通知》(同環發〔2018〕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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