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西省數據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晉政發〔2024〕14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現將《山西省數據工作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西省數據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全省數據基礎制度建設,統籌推進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和開發利用,加快數字山西、數字社會建設,構建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扎實推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山西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數據要素、數字基礎設施、數字山西、數字經濟、數字社會發展以及數據安全保障等數據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是指本省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經依法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或服務職責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
本辦法所稱非公共數據,是指公共數據以外的數據。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督導推進全省數據發展和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總體要求和部署,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數據發展和管理相關工作,將數據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第五條 省數據管理部門是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管理全省數據工作,協調推進數據基礎制度建設、數字基礎設施布局、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和開發利用、數據領域科技創新,統籌推進數字山西、數字經濟、數字社會規劃和建設。
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同推進各項數據工作。
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數字產業化發展、工業數字化轉型等工作。
省科技部門負責數據工作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創新平臺建設和科技成果轉化等工作。
省政務信息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政務數據管理工作。
省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部門負責數據知識產權的制度構建、登記和交易管理等工作。
省通信管理部門負責推進信息通信網絡布局、基礎設施建設和應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業、本領域的相關數據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數據管理部門負責統籌本地區數據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地區、本部門相關數據工作。
第二章 數據要素
第六條 省數據管理部門統籌數據要素發展工作,促進數據綜合治理和流通利用,推進、協調、指導、監督公共數據工作,協調推進數據領域核心技術、關鍵設備等重大科技攻關。
第七條 省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推進數據要素產權、流通、分配、治理等數據基礎制度建設,指導數據要素市場建設,按要求擬訂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指標標準規范。鼓勵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探索首席數據官制度。
第八條 省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政務信息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托省級政務云,建立健全全省公共數據資源體系,統籌建設和管理全省統一的公共數據平臺。依法依規推進公共數據資源的采集匯聚、治理加工、共享開放、創新應用。
第九條 省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政務信息管理部門定期組織實施政務信息系統和公共數據普查,及時掌握信息系統、公共數據資源底數和動態更新情況,提升數據目錄信息精準性、有效性,提高數據質量和共享效率。
公共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省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政務信息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全省公共數據目錄編制工作,負責制定全省公共數據目錄編制指南。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公共數據目錄編制指南,編制形成本部門、本行業、本領域公共數據目錄,并報本級數據管理部門審核。
第十條 省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及省有關公共數據分類分級的要求,協調推動公共數據分類分級管理。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及省公共數據分類分級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行業公共數據分類分級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省數據管理部門會同政務信息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托省政務云平臺、公共數據平臺,整合全省公共數據,構建覆蓋基礎信息、行業主題、應用專題等的公共數據資源庫。
第十二條 公共數據的共享遵循共享為常態、不共享為例外的原則。
公共數據目錄中的數據,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商峁┙o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于無條件共享類;可提供給相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于有條件共享類;不宜提供給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的公共數據屬于不予共享類。
擬列入有條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范圍的,目錄編制單位應當說明理由,依法依規提供相關依據。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出共享需求時應當明確應用場景,通過共享獲取的公共數據僅能應用于依法依規履職需要,不得超出應用場景使用數據,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方或者用于其他目的??梢酝ㄟ^共享方式獲得數據的,不得通過其他方式重復采集。
第十三條 省數據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及省有關公共數據分類分級要求,推動公共數據開發利用。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按照需求導向、分級分類、統一標準、安全可控的原則,依法依規推動公共數據社會化利用。
第十四條 省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政務信息管理部門統籌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制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省數據管理部門根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辦法對授權運營單位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被授權運營單位按照“原始數據不出域、數據可用不可見”的要求,對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進行加工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可以向用戶提供并獲取合理收益。
第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合法、正當的方式收集非公共數據。收集已公開的非公共數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法規、規章對非公共數據收集的目的和范圍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省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政策,引導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展多樣化非公共數據處理活動,提高非公共數據治理能力,提升非公共數據質量和價值。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展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活動,應當依法妥善處理個人隱私保護與應用的關系,不得泄露或者篡改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不得過度處理;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第十七條 鼓勵和引導企業、行業協會、科研院所等機構按照有關程序建立數據資源中心,對非公共數據開展分析挖掘和增值利用,依法依規收集整合行業和市場數據,結合開放的公共數據,開發行業數據產品。
鼓勵國有企業發揮帶頭作用,引導行業龍頭企業、互聯網平臺企業發揮帶動作用,促進與中小微企業雙向公平授權,共同合理使用數據。
第十八條 省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政務信息管理等部門建立健全數據資產管理體系,推進數據資產合規化、標準化、增值化。
省數據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等部門應當統籌推動數據資產、數據知識產權合規登記和憑證發放體系建設,促進數據資產合規使用和信息披露。
省財政、數據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同推進數據資產評估和數據資產入表機制建設,激活數據要素市場發展內生動力。
第十九條 省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數據交易管理制度,拓寬數據交易渠道,規范數據交易行為,建立數據資產評估、登記結算、交易撮合、爭議解決等數據要素市場運營體系。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和財政資金保障運行的公共服務組織通過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場所開展數據交易。鼓勵國有企業發揮帶頭作用,引導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在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場所開展數據交易。
第二十條 鼓勵支持技術型、服務型、應用型數商發展,支持數商提供數據交易、數據經紀等專業服務,提高數據要素產業服務水平。
第三章 數字基礎設施
第二十一條 省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傳統基礎設施數字化升級。
第二十二條 省數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擬定有關數字基礎設施布局規劃,協調推進數字基礎設施布局建設。省各有關部門按照本省數字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有關要求和任務安排,負責本領域、本部門數字基礎設施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十三條 省通信管理部門負責加強通信網絡布局和建設,推進新一代固定和移動通信網絡建設,加強通信網絡骨干網、城域網和接入網建設,提高網絡容量、通信質量和傳輸速率。
第二十四條 省數據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負責加強本區域高效低碳、集約循環的綠色數據中心建設和智能算力資源供給,推動構建一體化算力網絡,積極承接東部地區中高時延業務需求。
第二十五條 省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加強數據基礎設施建設,構建覆蓋數據匯聚、處理、流通、應用、運營、安全保障全流程的基礎支撐能力,促進數據資源有序匯聚、合規高效流通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六條 省各有關部門負責推進數字技術與工業、交通、物流、能源、水利等各傳統領域基礎設施融合發展,提升基礎設施服務效能。
省通信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協同推動工業互聯網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體系,構建工業互聯網平臺體系,建立健全工業互聯網安全保障體系。
第四章 數字山西
第二十七條 省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推進“數字山西”建設,促進數字政府、數字經濟、數字社會、數字生態協調發展。省各有關部門統籌推進本領域、本部門“數字山西”建設和管理協調工作。
第二十八條 省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數字山西”建設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省各有關部門按照“數字山西”建設規劃有關要求和任務安排,負責本領域、本部門“數字山西”建設方案制定、組織實施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數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相關規劃要求和實際需要,編制本地區數字化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省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政務信息管理等相關部門協同推進“數字山西”智慧大腦建設,統籌建設“數字山西”應用支撐、共性應用等全局性、基礎性、公共性、通用性平臺和系統,促進數字政府、數字經濟、數字社會集約化發展。省各有關部門按照“一體建設、統一納管、共享使用、安全可靠”原則,依托“數字山西”“數字政府”已有的應用支撐平臺、共性應用系統,開展信息系統集約化建設。
第三十條 省政務信息管理部門統籌推進政府治理數字化,推動數字技術在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國土空間治理、生態環境保護、突發事件應對等方面的創新應用,構建協同高效的政府數字化履職能力體系。
省各有關部門應當促進信息系統網絡互聯互通、數據按需共享、業務高效協同,推動“一網通辦”政務服務、“一網協同”政府運行、“一網統管”省域治理。鼓勵和支持推進“多卡合一”“多碼合一”基本公共服務數字化應用。
已建非涉密數字政府應用系統應向省級政務云平臺遷移,已建行業云要全部納入省級政務云平臺統一管理。新建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應當依托省級政務云部署。
第三十一條 省數據管理部門負責推進實施“數字山西”建設重大工程和項目。省各有關部門按照“數字山西”項目建設要求,推進本領域、本部門數字化項目,并將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報省數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數據管理部門按照“數字中國”建設要求,加強跨省域數字合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山西”建設,強化省內跨區域合作。
第五章 數字經濟
第三十三條 省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推動數字經濟發展,促進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推動跨領域跨行業數字化轉型,協同推進數字經濟發展監測和指標統計,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 省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統籌擬定數字產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并推動實施。研究擬定大數據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措施。省各有關部門按照本省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有關要求和任務安排,負責本領域、本部門數字經濟相關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數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數字經濟發展規劃的要求和實際需要,編制本地區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省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統籌全省數字產業發展,明確產業布局,圍繞數字經濟核心產業,重點培育電子信息制造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信息通信業、廣播電視和衛星傳輸服務業、互聯網服務業,重點推動大數據、信創、通用計算設備、光電信息、半導體、新型化學電池、人工智能及智能裝備、網絡安全、電磁防護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發展,培育區塊鏈、量子科技、虛擬現實等產業。
第三十六條 省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通過規劃引導、試點示范、政策支持、服務指導等方式,推動新一代信息技術廣泛應用,實現工業、農業、服務業等產業數字化綠色化轉型。
省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門負責推進工業、能源數字化,加強工業互聯網、能源數字化建設,圍繞煤炭、電力、焦化、煤化工、鋼鐵、裝備制造等傳統優勢產業,加快推動研發設計、生產制造、經營管理、市場服務等全生命周期數字化轉型,推廣數字技術融合應用,提升企業數字化水平。
省農業農村等部門負責推進農業數字化建設,健全農業信息監測預警、發布機制,推動數字技術在農業各環節的應用,發展智慧農業。省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城鄉電子商務發展,支持數字種業、智慧農場等建設,推動農產品加工、包裝、冷鏈、倉儲、配送等環節和設施數字化,支持農業生產服務信息化網絡平臺等建設,推廣智能農機、精準種植養殖等裝備和技術,提升農業數字化水平。
省商務、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教育等部門負責推動數字技術在生產性服務業和生活性服務業領域的普及應用,重點加強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數字金融、智慧教育、智慧醫療、智慧文旅、智慧廣電等數字應用場景建設。鼓勵和支持研發設計、檢驗檢測、商務咨詢、人力資源等生產性服務業數字化轉型以及數字技術與餐飲、住宿、家政、體育、健康、培訓、娛樂等生活性服務業的深度融合。
第六章 數字社會
第三十七條 省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推動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信息化,協調促進智慧城市建設,促進公共服務和社會運行方式創新,驅動治理方式變革,提升社會治理能力和服務民生水平。
第三十八條省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政務信息管理以及通信管理等部門統籌指導智慧城市建設,促進數字技術在城市治理中的應用,推進城市全域數字化轉型。
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利用現有系統平臺,統籌構建感知系統統籌、數據統管、平臺統一、系統集成和應用多樣的城市數字底座,集成、匯聚市域城市數據資源,支撐各行業、各系統有效運行、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基于市級城市數字底座,完善共性支撐能力,以開放生態、分撥賬號等多種形式實現縣域特色應用的快速部署和數據共享互通。確有需要新建縣級“數字底座”的,應經省數據管理部門同意后,結合實際建設,并與市級底座連通。
第三十九條 省網信部門、省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數字鄉村建設,構建農業農村數字資源體系,完善農村綜合信息服務平臺,促進鄉村振興。
第四十條 省數據管理、教育、衛生健康、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和旅游、體育等有關部門協同推進公共服務數字化,推動教育、醫療、養老、撫幼、就業、文體等領域數字化服務普惠應用,持續提升群眾獲得感。
第七章 數據安全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數據活動中的安全保障職責,健全安全風險評估和安全保障制度,建立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護數據、網絡、設施等方面的安全。
第四十二條 數據安全管理遵循政府監管、責任主體負責、積極防御、綜合防范的原則,堅持安全與發展并重,支持數據安全技術研發,保障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止數據被非法獲取、竄改、泄露、損毀或者不當利用。
第四十三條 省數據管理部門在具體承擔數據基礎制度建設、數據要素市場建設、數據標準規范、數據基礎設施建設等職責中,應當履行相應數據安全職責,負責擬定相關數據安全政策并組織實施。
省網信部門、省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協同開展網絡數據跨境流動安全監管工作。
省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安全工作、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數據收集、持有、管理、使用等數據安全責任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本領域數據安全保護制度,落實有關數據安全的法律、地方性法規和國家標準以及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屬于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范圍的,應當落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有關要求,保障數據安全。
第四十四條 數據收集、持有、管理、使用等數據安全責任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本領域數據安全、網絡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發生安全事件,應當依法依規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條 省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協同共建機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動各項工作任務落地。
第四十六條 建立項目會商機制。省政務信息管理部門制定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年度建設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前,應當與數據管理部門會商。省數據管理部門審批省直有關部門“數字山西”建設項目時,涉及政務信息化建設內容的,應當與政務信息管理部門會商。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能用盡用”原則,依托全省應用支撐平臺、共性應用系統進行項目開發建設,項目確需新建的共性功能組件,建成后應進行全省統一納管,共建共用。項目建設單位要做好增量項目和存量項目的銜接配套。項目采集匯聚的公共數據清單需納入全省公共數據目錄,作為項目竣工驗收內容。
第四十七條 省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各有關部門協同推動數據工作各領域有關標準體系建設。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產業聯盟、企業等牽頭或者參與制定數據工作各領域標準,建設示范、試點項目??绮块T、跨行業、跨領域的數據標準規范體系由省數據管理部門牽頭制定。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促進山西數據事業發展,重點支持數據基礎設施、典型示范應用、重大項目建設以及數據產業化發展、數據管理體系建設、企業培育和人才培養引進等。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專項財政資金支持數據事業發展。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本省數據事業發展。
第四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等開設數據產業相關課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設立數據產業人才培訓基地,深化校企合作。鼓勵相關單位在首席數據官聘用、培訓、技術創新等相關工作中加大投入。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產業鏈協同創新統籌協調,引導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加強協同攻關,共同開展數字經濟基礎前沿研究和關鍵共性技術研究。
第五十一條 支持舉辦數據產業領域展覽、賽事、論壇等活動,搭建數據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臺,宣傳數據產業相關企業、產品、服務,推動建立供需對接渠道。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數據要素領域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等分類制定和實行監管規則及措施,留足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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