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大同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大同經開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大同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20年5月21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大同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同政辦函〔2020〕89號)同時廢止。
大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0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大同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提高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災害應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災資源,規范災害救助行為,有序、高效應對自然災害事件,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有效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和《山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和《大同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大同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大同市人民政府關于對大同市防災減災救災聯席會議及抗震救災等四個專項聯席會議更名并調整工作職責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編制本預案。
1.3 工作原則
1.3.1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自然災害救助的首要任務,強化底線思維,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1.3.2 堅持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群眾自救,落實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模式;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1.3.3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全面做好自然災害預防和救災救助各項應急準備工作,有效降低災害風險,減少災害損失,推動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1.3.4 堅持統籌協調、聯動應對。充分發揮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組織、指揮和協調作用,加強各成員單位協作配合,做到統籌有力、分工明確、協調有序、運轉高效。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大同市行政區域內遭受自然災害時市級層面開展的災害救助等工作。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主 任:市長
常務副主任: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長
副 主 任:其他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
成 員:市政府協管副秘書長,市委宣傳部、市委社會工作部、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大同軍分區、武警大同支隊、市委市政府新聞中心、團市委、市紅十字會負責人,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旅局、市衛健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體育局、市統計局、市能源局、市文物局、市國動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市消防救援局、市氣象局、市郵政管理局、大同海關、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大同監管分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監察執法二處、市防震減災中心、市疾控中心、國網大同供電公司、太原鐵路局大同站、大同云岡國際機場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防減救災委”)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
2.2 任務與職責
統籌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關于自然災害防治和應對的工作安排和部署;承接國家、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職責任務;研究審議市防災減災救災的重大政策、重大規劃、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災害方案并組織實施,協調推動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和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指導建立自然災害防治體系;統一領導全市自然災害防范和應對工作,統籌做好我市常態化、多災種、多領域、綜合性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不代替有關職能部門的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管理職責;推動實施自然災害防治重點工程;組織、指導實施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調查與評估,組織較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統籌加強自然災害監測預警、防范處置、風險普查等信息共享共用;統籌協調開展全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統籌協調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教育和培訓,協調開展防災減災救災交流合作;組織實施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綜合督查檢查;研究決定自然災害應急處置中的其他事項;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3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防減救災辦”)承擔市防減救災委日常工作,負責與各成員單位、縣區的溝通聯絡、政策協調、信息通報等,主要包括:
(1)負責督促落實市防減救災委的決策部署,協調解決災害救助重大問題,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協調推動相關支持措施落地見效;
(2)提出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啟動、終止建議,發出啟動、終止通知;
(3)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核定、災情趨勢研判及救災需求評估;
(4)調度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動態,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以及受災縣區需求,并及時通報;
(5)組織、協調、指導開展自然災害損失綜合評估,督促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6)做好市級救災款物監督和管理,指導、督促相關機構健全完善救災捐贈款物管理制度。
2.4 專家委員會
市防減救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對全市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后救助提供咨詢意見。
2.5 工作機構
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啟動后,由市防減救災委視情成立綜合協調、災情管理、轉移安置、捐贈管理、款物保障、醫療防疫、秩序維護、宣傳報道、恢復重建等工作組,承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職責(工作機構組成及職責詳見附件2)。必要時,市防減救災委抽調工作組有關人員到市防減救災辦集中辦公。
3 災害救助準備
規劃和自然資源、水務、農業農村、氣象、地震等部門及時向市防減救災辦和履行救災職責的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通報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市防減救災辦根據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縣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2)視情提前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救助準備工作;
(3)做好救災救助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鐵路、機場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根據工作需要,向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通報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5)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水務局、市氣象局等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4 災情信息管理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突發災害事件信息報送和自然災害統計調查的有關規定,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和部門間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災情信息報告
4.1.1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
4.1.2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災害事件報告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有關涉災部門應及時將本行業災情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接到重特大自然災害事件報告后,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第一時間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過電話或國家應急指揮綜合業務系統及時向省應急管理廳、應急管理部報告。
4.1.3 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匯總上報的災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規定報送,初報要快,核報要準。特殊緊急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可先通過衛星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告,后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4.1.4 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受災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后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后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
4.1.5 重大及以上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相關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上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
4.1.6 對干旱災害,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至少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4.2 會商核定
4.2.1 會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市、縣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針對重大以上自然災害過程、年度災情等,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確保各部門災情數據口徑一致。災害損失等災情信息要及時通報本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
4.2.2 評估。對于啟動市級響應的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后,在縣區報告的基礎上,市防減救災辦組織市應急、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農業農村、交通、水務、氣象等有關部門(單位),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方式,對災情進行核查評估,客觀準確核定各類災害損失,并及時組織上報。
4.2.3 臺賬。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在災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災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臺賬,為災后救助和恢復重建提供依據。
4.2.4 受災縣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主動與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水務、農業農村、衛健等部門溝通協調;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災害事件,及時開展信息比對和跨地區、跨部門會商;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會同相關部門聯合開展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同時抄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4.3 信息發布
4.3.1 災情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受災縣區人民政府要主動通過應急廣播、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微博、微信、客戶端等發布信息。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應配合應急管理部門做好預警預報、災情等信息發布工作。
4.3.2 災情穩定前,受災縣級以上政府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應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響應級別最高。(分級標準詳見附件1)
5.1 啟動條件
我市某縣區或全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符合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相應標準條件之一的,可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5.2 啟動程序
5.2.1 一級響應:市防減救災辦向市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市防減救災委主任決定啟動一級響應。必要時,市委、市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響應。
5.2.2 二級響應:市防減救災辦向市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二級響應的建議,市防減救災委常務副主任決定啟動二級響應,并向主任報告。
5.2.3 三級響應:市防減救災辦向市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三級響應的建議,市防減救災委常務副主任或副主任決定啟動三級響應,并向主任報告。
5.2.4 四級響應:市防減救災辦主任決定啟動四級響應,并向市防減救災委常務副主任或副主任報告。
5.3 響應措施
啟動相應級別響應后,市防減救災委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市防減救災辦主任根據響應級別分別組織協調市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縣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市防減救災委及辦公室和成員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5.3.1 會商研判
一級響應:市防減救災委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市防減救災委各成員單位、受災縣區政府(經開區管委會)有關負責同志及專家參加,對指導支持受災縣區救災救助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支持措施,有關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各工作組迅速開展救災救助工作。
二級響應:市防減救災委常務副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市防減救災委各成員單位、受災縣區政府(經開區管委會)有關負責同志及專家參加,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支持措施,有關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各工作組迅速開展救災救助工作。
三級、四級響應:市防減救災辦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和受災縣區會商研判災情,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措施,有關情況及時向市防減救災委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報告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重要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5.3.2 災情統計
受災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的要求,向市防減救災辦報告災情及救災工作進展情況。市防減救災辦及時調度、統計匯總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編寫災情報告,分別報市委、市政府和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防減救災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向社會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情況。
一級、二級響應時,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以及災情、受災縣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市防減救災辦報告有關情況,緊急情況隨時報送。市防減救災委視情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及災區需求評估。
5.3.3 派出工作組
市領導或市領導指定的負責同志率領由有關部門及專家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縣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在一級、二級響應的情況下,根據災情、救災工作需要和市委、市政府領導指示批示,市應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組,赴受災縣區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5.3.4 投入救災力量
一級、二級響應:市應急管理局和市消防救援局分別組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和專業、社會救援隊伍趕赴受災縣區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縣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市委社會工作部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指導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市國資委督促市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災工作。大同軍分區、武警大同支隊根據市級有關部門和縣區政府商請,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救災,協助受災縣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三級、四級響應:市應急管理局和市消防救援局分別組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和專業、社會救援隊伍趕赴受災縣區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縣區做好應急救援、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
5.3.5 安置受災群眾
市有關部門要指導受災縣區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安撫,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市衛健委、市疾控中心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縣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救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5.3.6 調撥救災款物
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迅速啟動市級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市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根據災區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聯合向省應急廳、財政廳上報撥付救災資金請示;收到上級財政撥款后,市應急管理局提出資金分配意見,市財政局審核后及時撥付。災情穩定后,根據受災縣區申請和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改委等部門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確保首批物資8小時內調運到位。必要時向省有關部門請求救災物資支援。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協調應急運輸車輛,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救災物資和人員運輸保障工作。太原鐵路局大同站、大同云岡國際機場有限責任公司等部門和單位應根據災情需要,保障各類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3.7 搶修基礎設施
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做好職責范圍內受損交通設施的緊急搶修工作。市住建局組織做好災后房屋安全評估,指導開展受損房屋鑒定等工作。市城市管理局組織做好市政基礎設施的緊急搶修和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市水務局組織、指導受災縣區做好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蓄滯洪區運用及補償、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應急供水工作。市文旅局組織督促協調各級廣電單位做好受災縣區應急廣播運行保障和廣播電視設施恢復工作。市工信局組織做好受災縣區應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設施搶險恢復工作。市能源局指導監管范圍內的水電工程修復及電力應急保障等工作。國網大同供電公司組織做好受災縣區應急供電保障和供電設施恢復工作。其他市直部門按照自身職責做好相關基礎設施搶修工作。
5.3.8 維護災區秩序
一級、二級響應:市公安局組織受災縣區公安部門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市教育局指導受災地區教育部門盡快恢復當地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協助做好因災傷病學生的救治和安撫工作。市發改委、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農業農村局等有關部門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工作。市應急管理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局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市國動辦協調人防設施的應急開放,為受災人員提供臨時安置場所。市民政局組織做好因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市衛健委、市疾控中心協助做好救災和現場應急救護工作。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大同監管分局指導轄內機構做好受災縣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三級、四級響應:市公安局組織受災縣區公安部門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市衛健委、市疾控中心協助做好救災和現場應急救護工作。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大同監管分局指導轄內機構做好受災縣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5.3.9 提供技術支撐
一級、二級響應: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將適用于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用于支持救災工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及時提供受災縣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縣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地質災害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市生態環境局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受災縣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5.3.10 啟動救災捐贈
一級、二級響應: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組織開展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具有救災宗旨的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紅十字會負責建立并公布全市救災捐贈賬戶,開展救災募捐,對接收的捐贈款物提出分配方案,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市外事辦、海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辦理涉外組織對我市的援助事宜。
5.3.11 加強新聞宣傳
市委宣傳部負責統籌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市委網信辦按職責組織做好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工作。一級、二級響應情況下,在上級宣傳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市委宣傳部指導有關部門和縣區做好各級新聞媒體采訪服務工作,及時召開新聞發布會。
5.3.12 開展損失評估
一級、二級、三級響應:災情穩定后,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災害損失評估和恢復重建工作的統一部署,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指導受災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5.3.13 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啟動條件調整
5.4.1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縣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相關應急響應啟動條件可酌情降低。
5.4.2 市委、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5.5 響應聯動
5.5.1 對已啟動市級防汛抗旱、地震、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氣象災害應急響應的,市防減救災辦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規定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5.5.2 縣區啟動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應及時向市防減救災辦報告。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后,市防減救災辦、市應急管理局要向相關縣區通報并上報省應急管理廳。所涉及縣區應結合災情實際,啟動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并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5.6 響應升級
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啟動后,出現災情擴大、達到更高級別的響應啟動條件時,經研判,由市防減救災辦提出建議,按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提升響應級別。
5.7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經研判,市防減救災辦提出建議,按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終止響應。
6 災后救助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受災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及時組織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
6.1.2 對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響應的災害,市防減救災辦、市應急管理局要指導受災縣區應急管理部門統計摸排受災群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及時建立臺賬,并統計生活救助物資等需求。
6.1.3 根據縣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救助人員規模,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按規定程序向上級積極爭取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并及時撥付到位,同時按有關規定下達市級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市應急管理局指導受災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災群眾過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市防減救災辦、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監督檢查受災縣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視情通報救助工作開展情況。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2.1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受災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提供資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災倒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標準規范,確保補助資金規范有序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
6.2.2 恢復重建資金可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并鼓勵通過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恢復重建。積極發揮商業保險經濟補償作用,發展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農村住房保險、災害民生保險等相關保險,完善市場化籌集恢復重建資金機制,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基本住房問題。
6.2.3 恢復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尊重群眾意愿,加強全國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轉化運用,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洪澇災害高風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等,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無法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的,必須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2.4 對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市應急管理局根據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明確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
6.2.5 根據縣級財政和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及需要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按規定程序積極向上級申請相關資金并及時下達,同時按相關政策規定,撥付市級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
6.2.6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后,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收到受災縣區上報的績效評價情況后,通過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市因災倒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進行績效評價。
6.2.7 市住建局負責倒損農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強化質量安全管理。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做好災后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相關審查,指導縣區做好必要的綜合治理,做好國土空間規劃、計劃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時做好建房選址,加快用地、規劃審批,簡化審批手續。其他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復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災縣區政府(經開區管委會)負責解決受災群眾在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市防減救災辦、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部署加強統籌指導,縣區應急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抓好落實。
6.3.2 市應急管理局每年9月初開展受災群眾冬春生活困難情況調查,會同縣區應急管理部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明確全市需救助人員規模。
6.3.3 受災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中旬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群眾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人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黨委和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6.3.4 根據縣區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全市需救助人員規模,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及時申請和下達中央和省級冬春救助資金,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冬春基本生活困難。市級財政可根據全市冬春救助工作需要及財力情況予以資金支持。
6.3.5 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監督檢查受災縣區冬春救助工作開展情況;工作結束后,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7 附則
7.1 保障措施
全市各級要高度重視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指示批示精神,加強防災減災救災基礎建設,在資金、物資、通信、裝備設施、交通運輸、人力資源等各方面予以保障,確保自然災害應急響應救助工作順利開展。(保障措施詳見附件3)
7.2 責任與獎懲
各縣區、各部門要切實壓實責任,嚴格落實任務要求,對在災害救助過程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要視情給予表彰獎勵,同時優先推薦參評國家和省市級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3 預案管理
7.3.1 本預案由市防減救災辦負責組織修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過程中,市防減救災辦結合自然災害應對處置情況,視情組織開展復盤、評估,并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7.3.2 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或行動方案,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7.3.3 各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縣級預案報市防減救災辦備案。市防減救災辦加強對縣、鄉兩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指導檢查,督促各級動態完善預案。
7.3.4 市防減救災辦協調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7.3.5 本預案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市防減救災辦負責解釋。
7.4 參照情形
發生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救助工作。
7.5 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是指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
7.6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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