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醫療保障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山西省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關于印發《醫療保障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晉醫保辦發〔2025〕7號
各市醫療保障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為確保醫療保障行政檢查裁量權行使,規范行政檢查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醫療保障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2025年7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醫療保障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確保醫療保障行政檢查裁量權的行使,規范行政檢查行為,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醫療保障行政檢查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實施行政檢查,應當遵守本辦法及醫療保障行政檢查裁量基準要求。法律、法規、規章對行使行政檢查裁量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包括行政檢查事項、行政檢查依據、行政檢查頻次、檢查方式等內容。
第四條? 行使醫療保障行政檢查裁量基準,應當堅持法制統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
日常檢查是指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對不特定對象或者不特定事項進行檢查。日常行政檢查實行清單管理制度,并動態調整。
專項檢查是指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投訴舉報、上級交辦、其他機關移送等案件線索或者根據上級行政機關對特定對象或者特定事項進行檢查。
第六條 ?行政檢查的方式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行政檢查原則上采取現場檢查的方式。鼓勵探索書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監管等方式進行的非現場檢查,減少入企現場檢查頻次,提高行政檢查的精準性和有效性。
能夠通過非現場檢查方式達到行政檢查目的且未發現違法行為的,原則上不再進行現場檢查。
對可以通過非現場方式實現聯合監管的,不開展線下聯合現場檢查。
第七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并進行的,應當合并進行。
第八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開展的檢查頻次按照裁量基準進行,并執行下列規定:
(一)被監管單位存在多種裁量因素情形的,按照裁量因素中最高檢查頻次執行,不得累計疊加;
(二)對上一年度未發現違法行為的檢查對象,開展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的,原則上不超過年度檢查頻次要求。
第九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開展以下檢查,不受檢查頻次限制:
(一)對檢查對象違法行為整改情況的回訪;
(二)對投訴舉報或移送線索等專項檢查的調查;
(三)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
第十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實施行政檢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政檢查應當由具有醫療保障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二)向檢查對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來意;
(三)告知檢查對象有關權利義務;
(四)聽取檢查對象的意見;
(五)就檢查事項制作筆錄,應由行政執法人員和被調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被調查人拒不簽名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檢查筆錄》中注明情況,邀請見證人到場,并請見證人簽名確認;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程序。
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不得實行行政檢查。
第十一條??執法人員開展行政檢查應當制作《現場筆錄》,客觀真實記錄現場檢查情況。
第十二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行政檢查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予以記錄并形成現場檢查檔案;
(二)發現違法行為需要立即制止或限期整改的,依法責令立即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需要采取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或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規定辦理;
(四)發現違法行為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要求辦理;
(五)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國務院、國家醫療保障局對醫療保障行政檢查裁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上級相關政策調整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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